铜仁市民政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5-08-25 09:07 字体:[]


铜仁市民政救助政策




铜仁市民政局

2025年4月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要求。

(二)最低生活保障应该怎么申请?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特区)或在同一县(市、区、特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 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本市行政辖区的,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哪些?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5.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6.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哪些家庭成员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家庭成员因婚姻、服兵役、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4.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或其提供给其家庭的现金及基本生活物资折算的金额。

(六)哪些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5.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对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外出务工人员,可按核查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工资性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八)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如何核算?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倍经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九)哪些收入项目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生产性补贴、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慰问金、慈善捐助资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4.“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哪些规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因身份证被盗用或借用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或通过公证等其他方式确定不属于本人拥有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形成的金融资产部分按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折算。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住房虽超过基本住房需求,但超过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所列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一辆现值在50000元以下的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市场主体登记应符合哪些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一般无市场主体登记,但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虽未注销但未正常运行的除外。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学刚性支出如何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每学年学杂费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扣减贵州省乡村振兴学生资助补助学费金额后的部分确定;每学年交通费按居住地与学校之间4次单程客运汽车或普速列车、二等座高铁(动车)的票价确定;每学年增加的生活费按就读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与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差额的10倍,再扣减国家各项教育资助补助和因学临时救助后的部分确定;对于一个年度内只就读一个学期的,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按上述计算方式减半确定。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刚性支出如何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或年度核查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费用。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残刚性支出如何计算?

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

(十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成本如何扣减?

1.公益性岗位不宜考虑就业成本。

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指县内务工)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支出;交通费(可按家庭与务工地往返路费适当核定)、通讯费(可按每月花费通讯套餐费用核定)、食宿费(可按当地每餐普通盒饭适当核定),自我提升支出可包含因务工需要取得相关资格证按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3.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以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本人务工期间食宿费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可按务工地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2倍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积进行推算。交通费、通讯费、自我提升支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六)低保渐退期是多久?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依据下列就业情形确定救助渐退期:

1)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

2)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

3)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可延缓3个月停发死亡人员低保金

(十七)低保分类施保金怎么落实?

目前我市的分类施保金共分为四档:分别是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和农村低保对象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外),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八)低保家庭保障金额如何计算?

低保金按户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低保家庭所获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低保口径人均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金。(2025年,两区城市低保标准为832元/月,八县城市低保标准为779元/月;两区农村低保标准为7260元/年,八县农村低保标准为7212元/年。)

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十九)如何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受理(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根据需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审查(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地点: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或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地点:乡镇〔街道〕驻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二十)低保动态管理有哪些规定?

决定 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特困人员认定时,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3.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三)申请特困人员认定时,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申请特困人员认定时,其法定义务人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本身为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以下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包括:(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我市现行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1.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行标准为:106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现行标准为: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378元/月,分散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半失能特困人员1134元/月;全护理特困人员1890元/月。

(七)特困供养内容有哪些?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八)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流程是什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根据需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地点: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或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期公示(地点:乡镇〔街道〕驻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九)什么情况下应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

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 有救助供养待遇。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救助标准是多少?

1.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子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3)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2.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2)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参照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和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

3.特殊情形:

1.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2倍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按照2倍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四)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1.发放临时救助金:

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救助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可以发放衣服、食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比如因疫情、重大公共事件临时遇困人员,这些都可以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3.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难以解决临时困难的,视情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转介至慈善、社工提供服务。

(五)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1.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不需再开展入户调查,只需要核实遭遇困难情形。

3)审核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

5)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和材料进行复查,并按照不低于总户数的5%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

2.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开展“先行救助”,取消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形:

1)救助金额在3倍城市低保标准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

2)3倍城市低保标准以上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且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的。

(六)县级民政部门对临时救助的抽查比例是多少?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总户数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七)什么是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预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金,用于小额临时救助以及解决突发情况,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一般情况不超过5万元。

四、低保边缘家庭

(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及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何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根据需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地点: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或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地点:乡镇〔街道〕驻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三)哪些对象可以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四)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享受哪些救助帮扶措施?

    1.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2.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3.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产业帮扶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

4.其他社会力量的救助帮扶。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什么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因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哪些家庭可以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乘用车不超过一辆,且现值在70000 元以内;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 10000元以下,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刚性支出项目包含哪些?

1.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2.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3.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4.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5.其他刚性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四)什么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2.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4.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五)如何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根据需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或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期是多久?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享受哪些救助帮扶措施?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

(一)哪些对象符合救济条件?

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的职工,且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二)现行的救济标准是多少?

6120元/年。

(三)如何办理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资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救济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七、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孤儿应符合什么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申请纳入孤儿保障应提交哪些资料?

1.书面申请;

2.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3.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4.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社保卡;

5.《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三)如何申请孤儿保障?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为保护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现行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是多少?

全市从2024年4月起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1900元/月/人、1400元/月/人。

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什么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照孤儿纳入保障。

(二)申请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应提交哪些资料?

1.书面申请;

2.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三)申请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如何办理?

申请(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为保护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现行保障标准是多少?

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进行发放。全市从2024年4月起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1900元/月/人、1400元/月/人。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证。

2.重病: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查验结论。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7.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提交哪些资料?

1.书面申请;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4.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5.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社保卡。

(三)如何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村居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为保护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现行保障标准是多少?

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全市从2024年4月起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1900元/月/人、1400元/月/人。

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资助?

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二是未被收养;三是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第三个条件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二)申请资助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孤儿助学工程申请表》

    2.《就读证明》

(三)如何办理?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四)现行资助标准是多少?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到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

十一、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资助?

0-18周岁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

(二)资助内容是什么?

资助对象医疗康复费用中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疗报销、大病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具体包含孤儿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等。

(三)现行的资助费用标准是多少?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累计1000 元以上自付部分的诊疗费(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可凭定点医院专门收费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 练费用中的自付部分,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标准, 凭定点医院专门医疗收费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经市级“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的资助标准,凭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3.特殊药品费: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 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可凭药品购置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

4.辅具器具配置费: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 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等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 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级“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5.体检费:每名孤儿每2年可以资助1次体检费用,每 次资助标准不超过800元/人,按体检费用收据据实结算。

6.住院服务费:孤儿住院治疗,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7000元(含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 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 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中,孤儿住院 期间往返接送患儿费用凭车票据实资助,住院期间患儿营养费和 陪护费暂按180元/天资助,其他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资助标准。住院服务费用由市“明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统筹使用。

十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二)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书面申请;

2.《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3.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义务人、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温馨提示: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已全面实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即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省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全程网办”即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民政一体化服务平台及相关移动端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

(四)现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多少?

1.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为每人每月90元。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通过低保分类施保的方式统一发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30%。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及其他补贴能否重复领取?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十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包括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二)补助标准是多少?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1.经济困难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2.经济困难的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3.经济困难能力完好、轻度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还需要按照上述明确的最高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获得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流程有哪些?

1.开展政策宣传和入住动员工作。

2.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

3.确定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对象名单。

4.组织入住养老机构。

(四)如何申请救助资金

1.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入住未满一月的补助资金按日计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哪些情况下需要调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老年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等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后确已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及时作出停发、调整补助额度决定,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作出停发救助处理的要及时解除相关入住协议,组织办理离院手续,并妥善管理救助对象入住档案。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十四、高龄津贴

(一)哪些对象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

1.高龄补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2.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在我市居住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申请高龄津贴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本人社保卡。

(三)如何办理高龄津贴?

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待遇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四)现行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1.高龄补贴:

1)80周岁至90周岁以下(不含90周岁)50元/月/人;

2)90周岁至100周岁以下(不含100周岁)100元/月/人:

2.百岁老人高龄及生活补助:

100周岁及以上300元/月/人,省级生活补助400元/月/人,共计7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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