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6-18 17:05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依规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按照我省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分类审核认定,避免群众重复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相应类别低收入人口。对申请未获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可依据其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四)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充分发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优势,不断完善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增设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模块,优化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推动监测预警与对象认定业务办理深度融合,实现覆盖全面、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深化功能应用,优化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五)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各级民政部门应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依规动态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并录入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相应模块,自动生成并形成各级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由省级统一按月上传至民政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确保低收入人口数据定期更新、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六)加强动态监测。

健全完善“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动态监测机制,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全面落实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业人员、重病患者、职业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住房因灾倒塌及严重损坏农户、重度残疾人等数据定期共享比对监测,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做到动态监测、动态预警。加强线下核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与经常性走访摸排有效衔接,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基层力量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且可能符合低收入人口条件的,及时告知走访对象相应低收入人口政策及申请渠道;对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应主动协助提出申请。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纳入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分层管理、动态监测。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七)分类处置预警信息。

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全面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要求,对发现可能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发现可能符合专项社会救助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乡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个案会商”“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规范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核查处置工作,平台预警信息核查处置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延长。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依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别和困难情形,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常态化救助帮扶。

(八)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中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内住院治疗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积极救治,所产生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并动态调整准入条件,科学合理提标扩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未就业劳动力,及时提供“1311”公共就业服务(即:1次政策宣传、3个适合岗位、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帮助尽快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就业救助对象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等,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稳定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措施,吸纳低收入人口就近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十)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限额,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及时性、可及性。

(十一)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十二)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十三)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加快推进贵州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与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信互认,复核帮扶对象有关情况,促进慈善资源与救助需求有效对接,提升慈善帮扶效益,打造便民慈善帮扶。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在评选表彰“贵州慈善奖”时给予倾斜,并对相关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适当倾斜支持。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有序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压实基层组织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五)落实部门责任。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相关工作。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做好相应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在过渡期执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保持政策稳定,过渡期结束后,按国家常态化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最新政策贯彻执行。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统筹现有资金资源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六)强化基层基础。

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综合考虑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办力量。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合理薪资待遇、必要的工作场所及交通、通信条件。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担当作为、业务熟练、爱民为民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

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数字监督,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督相结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结转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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